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一步培养和树立大学生中的先进典型,引导和鼓励广大青年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吕梁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劳动教育、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学校通过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品等方式进行奖励,以达到鼓励先进、激发成长的目的。
第五条 学校对本办法所列的各种奖励的评审遵循民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项目
第六条 学校表彰奖励设集体奖项和个人奖项,奖励项目、评选时间、评选比例(名额)及评选方式如下:
奖励类别 | 奖励项目 | 评选时间 | 推荐(评选)比例(名额) | 推荐单位 |
集
集体奖项 | 集体 综合奖 | 吕梁学院奖 | 每学年评选一次 | 全校评选 10个 | 教学系 |
先进班集体 | 每学年评选一次 | 各系班级总数的15% |
集体 单项奖 | 优良学风班级 | 每学年评选一次 | 各系班级总数的20% | 教学系 |
劳动教育先进班级 | 每学期评选一个 | 推荐总数控制在4个 以内 |
学生公寓文明创建先进班级 | 每学年评选两个 |
系级学生公寓文明创建奖 | 每学期评选一次 | 6个 | 学生工作部(处) |
学生公寓文明创建红旗宿舍 | 每学期评选一次 | 60个 |
勤工助学优秀团队 | 每学年评选一次 | 核定团队总数的30% |
个个人奖项 | 个人 综合奖 | 三好学生 | 每学年评选一次 | 学生总数的10% | 教学系 |
优秀学生干部 | 每学年评选一次 | 学生总数的5% |
吕梁学院院长奖 | 每学年评选一次 | 20名 |
优秀毕业生 | 每学年评选一次 | 名额不限 |
个人 单项奖 | 道德风尚奖 | 每学年评选一次 | 推荐总数控制在5人以内 | 教学系 |
科技创新优秀生 | 每学年评选一次 |
文艺优秀生 | 每学年评选一次 |
体育优秀生 | 每学年评选一次 |
优秀军训学员 | 每学年评选一次 | 视情况而定 | 武装部 学生工作部(处) |
劳动教育优质奖 | 每学期评选一次 | 每班1名 |
第七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或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设立其他奖项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各系(部)根据本系实际情况和学生专业发展的需要,可以在现有的表彰奖励框架下,对奖励办法适当优化、细化标准,设立系(部)级学生表彰奖励项目。各系(部)设立的表彰奖励项目和制定的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三章 集体奖项评选
第九条 “优良学风班级”评选
(一)“优良学风班级”评选比例为班级总数的20%。
(二)参评学年度符合如下评选条件的班级,有资格申报“优良学风班级”。
1、班团干部以身作则,模范带头,积极组织政治理论学习、专业学习和其它行之有效的学业指导和帮学活动。
2、班级成员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气氛浓厚,学风严谨,学习成绩及格率高。
3、课堂秩序良好,全班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
4、全班同学诚实守信,无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无学术不端行为。
5、参加各级各类考试通过率高。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班级可破格申报“优良学风班级”。
1、在校级及以上各类学术竞赛、科技文化竞赛活动中获奖项数合计占班级人数的15%及以上(多人合作团体获奖按1个奖项计,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因同一赛事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奖项计1次)。
2、一学年中班内有学生在省级期刊及以上层次的学术性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或申请专利。
第十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
(一)“先进班集体”表彰名额为班级总数的15%,“先进班集体”辅导员(班主任)即为当年“优秀辅导员(班主任)”。
(二)班级当学年度评为“优良学风班级”,且满足如下条件,有资格申报“先进班集体”。
1、班风好。全班同学政治信念坚定,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开展良好班风建设活动,能自觉按时交纳各类费用,有完善的工作制度,形成“弘毅行知”的优良班风。
2、凝聚力强。班委会、团支部团结协作,班干部能以身作则,敢于管理,善于沟通,勤于服务;全班同学关系和谐,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类创建、竞赛、评比等活动。
3、文体卫生优。全班学生积极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各种课外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学生出操率、体质健康达标率高;维护校园优美环境,讲究个人卫生,班级所属宿舍公寓文明创建无不达标情况。
4、遵纪守法意识强。学生自觉遵守社会公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一学年内无人受到纪律处分,无安全事故发生。
5、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好。全班学生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社会公益等社会实践活动,热爱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劳动中能保证时间,保证质量。
6、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严谨。辅导员(班主任)热爱学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班级日常管理工作扎实、到位,班级管理档案健全,《班级日志》、《班主任教育管理工作手册》、《辅导员 班主任工作手记》等过程性资料记载详实,对学生能有效开展学业、就业、创业指导。
第十一条 “吕梁学院奖”评选
(一)“吕梁学院奖”是学校授予班级的最高荣誉,评选名额为全校10个。
参评学年度符合下列条件的班级,有资格申报“吕梁学院奖”。
(二)各系(部)从当学年评选出的“先进班集体”中推荐1个参加全校评选,通过审核、答辩、评议等程序,确定表彰名单。
第十二条 “系级学生公寓文明创建奖”评选
(一)“系级学生公寓文明创建奖”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二)“系级学生公寓文明创建奖”评选条件和办法依据《吕梁学院学生公寓文明创建实施方案》、《吕梁学院学生公寓文明创建评比办法》,根据系级文明创建情况、辅导员(班主任)进公寓情况、系领导进公寓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文明创建先进班级”评选
评选学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班级,有资格申报“学生公寓文明创建先进班级”。
(一)辅导员(班主任)认真负责,经常深入学生公寓,监督、检查学生宿舍卫生安全工作,能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多方面问题。
(二)班干部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带领全班同学积极参与公寓文明创建活动,能协助配合自管会、公寓管理员检查、督促本班宿舍卫生、安全情况。
(三)班级学生对宿舍的责任感、荣誉感、归属感强。
(四)班级宿舍80%及以上被评为文明宿舍,且无公寓文明创建不达标宿舍。
第十四条 “劳动教育先进班级”评选
评选学年内符合下列评选条件的班级,有资格申报“劳动教育先进班级”。
(一)学生能贯彻劳动教育精神,目标明确。
(二)学生劳动观念强,纪律严明,态度端正,团结协作,显示出良好的精神风貌。
(三)学生严格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安排的劳动任务完成质量好。
(四)全班劳动出勤率在98%以上,考核成绩在良好以上。
(五)能够及时发现、妥善处理劳动教育中的各种问题。
(六)有典型性的事迹材料和经验总结材料。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文明创建红旗宿舍”评选
“学生公寓文明创建红旗宿舍”全校共产生60个。依据《吕梁学院学生公寓文明创建实施方案》、《吕梁学院学生公寓文明创建评比办法》进行评选。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优秀团队”评选
(一)“勤工助学优秀团队”的评选比例为学校核定的勤工助学团队总数的30%。
(二)“勤工助学优秀团队”的评选依据《吕梁学院勤工助学团队考核办法》评选,按勤工助学管理团队行程性考核结果自然生成。
第四章 个人奖项评选
第十七条 “三好学生”评选
(一)“三好学生”评选名额为学生总数的10%。
(二)参评学年度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参加“三好学生”评选。
1、思想品德好:坚持正确的政治思想,有坚定的理想信念,积极要求进步,热爱集体,文明守纪。
2、个人素养高:明礼诚信,团结同学,尊敬师长,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学习成绩好: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本专业,学习成绩优良,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总人数的20%以内。
4、身心素质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文体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要求,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积极参加公寓文明创建活动。
5、社会责任强: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和公益劳动、社会实践,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15学时。
第十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名额为学生总数的5%;获校级“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的班级,可另增加1名“优秀学生干部”名额。
参评学年度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参加“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1、上一学年担任班级学生干部满一年,校、系团委、学生会干部,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各级各类学生自治组织、社团主要负责人(骨干)。
2、工作认真负责,热爱班集体,热心为集体和同学服务,能独立主动地开展工作,并出色地完成各项任务。
3、能以身作则,作风民主,群众基础广泛,在师生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4、符合“三好学生”评选条件中第3款以外的其余条款,且一学年内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总人数的40%以内。
第十九条 “吕梁学院院长奖”评选
“吕梁学院院长奖”是学校给予在校大学生的最高荣誉,名额为全校20名。
(一)参评学年度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参加“吕梁学院院长奖”评选。
1、当学年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满足下列任一项:参加学科竞赛活动,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奖;以主要负责人身份在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等单位举办的重大赛事中获奖;取得发明专利证书,有突出创新成果;学术研究成果在学术期刊或报刊上发表,或应用于实践领域产生较为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积极参与创业实战,对接市场,创新创业成果孵化成功;积极参加文化、艺术或体育等活动并获得省级及以上奖,有突出成绩;在甘于奉献、乐于助人、热心公益事业、社会实践等任一方面有突出事迹。
(二)各系(部)从当学年评选出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分别推荐1名作为候选对象,参加全校评选,通过审核、答辩、评议等程序,确定表彰名单。各系(部)从严把控,宁缺毋滥。
第二十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参加“优秀毕业生”评选。
1、毕业当年符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2、在校期间,已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吕梁学院院长奖”、“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十佳大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荣誉称号或奖学金奖励合计至少3次(专升本学生至少2次)。
(二)上述条件第二款中获奖次数只有1次,其余条件均符合,毕业时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基层工作的毕业生,或在校期间在科技创新、社会实践、校园文化等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的,可破格申报“优秀毕业生”。
第二十一条 “道德风尚奖”评选
参评学年度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学生,可申报“道德风尚奖”奖项。
(一)在校风学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表现突出,事迹典型。
(二)因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扶贫助困等高尚行为,受到表扬或表彰。
(三)在志愿服务、公益劳动中表现特别突出,产生较大影响。
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优秀生”评选
参评学年度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学生,可申报“科技创新优秀生”奖项。
(一)在国家级、省级学术刊物或出版社发表、出版学术专著、文学作品等、署名“吕梁学院×××”。
(二)在省级及以上各类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奖的。
(三)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应用软件的。
(四)在立足专业或社会实际需求进行的课题研究(调研)中,做出一定成绩的,发表的学术论文或科研成果报告、社会调查报告、发明创造成果等有一定的质量和影响。
(五)积极参与创业实践,对接市场,创新创业成果孵化成功的。
第二十三条 “文艺优秀生”评选
非艺术类专业学生中,在各级各类正式文艺比赛中成绩突出的,可申报此项奖励。
第二十四条 “体育优秀生”评选
非体育类专业学生中,在各级各类正式体育比赛中成绩突出的,可申报此项奖励。
第二十五条 “优秀军训学员”评选
军训过程中表现优异、发挥模范作用的学生,由辅导员(班主任)、军训教官、武装部推荐产生。
第二十六条 “劳动教育优质奖”评选
劳动教育成绩优秀、劳动质量高效果好的学生,由辅导员(班主任)、协管员、督察员根据行程性考核结果推荐产生。
第五章 评选的组织、要求及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领导全校学生表彰奖励工作;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校学生表彰奖励评审工作;系(部)学生工作领导组负责具体落实本系(部)学生表彰奖励的初评、审核、推荐等工作;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个人申报情况和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评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确定本班推荐名单。
第二十八条 各类个人单项奖(行程性考核结果自然生成除外)的评选工作在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所有奖项的评选,均采用申报制度,需在个人、集体先行申报基础上,自下而上逐级评选、推荐;各类集体奖(行程性考核结果自然生成除外)由各系(部)学生工作领导组在各班总结申请的基础上,根据奖励条件择优推荐上报;所有奖项初评结果,非毕业班级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3周内完成,毕业班于每年5月下旬完成。
第二十九条 评选要求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处分期限内不得评优。处分期满按学校规定解除处分且所参加的评优项目不在处分期间,可以获得评优资格。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班级,取消所在班级和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的评优资格:
(1)参评学年内班级出现重大安全稳定事故的。
(2)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不负责任、不到位,出现重大失误的。
(3)辅导员(班主任)会议缺勤次数达到半数及以上的。
(4)参评学年中班级内学生受到校级处分3人次以上的(包括3人次)。
(5)一学期内班级内学生夜不归宿检查中累计3次以上(包括3人次)或有学生在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的。
(6)一学期内班内学生旷课累计达到40学时及以上的 (以任课教师、系(部)检查为主要依据)。
(7)每学期主题班会未完成学校规定次数的。
(8)一学年内所辖班级宿舍出现不达标宿舍的。
(三)所在宿舍为公寓文明创建不达标宿舍,取消宿舍成员个人综合奖的评选资格。
(四)“优秀学生干部”评选,除班级干部在所在班级评选外,其他各级学生干部均在各自服务的学生组织内进行考评,考评优秀后,由所在组织的管理部门向其所在系部推荐。
(五)“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综合奖同一学年内不可兼获,但可以与其它单项奖重复。
第三十条 各系(部)学生工作领导组将班级初评结果(行程性考核结果自然生成的集体、个人单项奖除外)进行审核后,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系(部)党政联席会通过。通过后的推荐名单统一登记造册,连同各班当学年《××系××班20 —20 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排名表》一并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复审。
第三十一条 行程性考核结果自然生成的集体、个人单项奖,由团队或团队管理部门将初评结果统一登记造册,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第三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处)复审各项表彰奖励材料,对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奖项取消表彰资格,缺额不递补;复审结果向全校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建议表彰名单提请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通过,确定表彰名单。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个人或集体对各项表彰奖励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本系或有关部门初评结果公示期内,向系(部)学生工作领导组提出书面异议,系(部)学生工作领导组应在接到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系(部)学生工作领导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处)书面提出申请,学生工作部(处)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向国家和省推荐的各种表彰名单,在符合国家、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下,优先从“吕梁学院奖”、“吕梁学院院长奖”奖项中产生。
第三十五条 拟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须填写相应奖项审批表,一式两份,附典型材料一份,一并交学生工作部(处),个人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情况如实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在评定过程中,各级组织、个人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操作现象,除追回已授予的相应荣誉称号和奖励之外,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