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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2020-09-08 14:52 作者: 编辑:    (点击: )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切实解决当前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通知》(晋教财〔20176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保证评定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是国家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获得全面发展而设立的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吕梁学院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吕梁学院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依据程序进行,实行等额评审。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和预算由教育厅确定下达,实行每学年评定一次,奖励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8000元、5000元。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可以同时申请和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申请国家奖学金条件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

(四)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表现良好。

(五)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度学业成绩排名、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在班级前10%内。

第七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破格条件:

符合第六条前4款,学业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有一项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还需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

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其典型事迹在学校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在国家级、省级学术核心期刊发表、出版论文、论著、文学作品等,署名“吕梁学院×××”的。

(三)积极参加科研学术活动,勇于探索,做出一定成绩的(以项目申报书、结题报告、论文等权威性证明为依据)。

(四)在各类科技竞赛、知识竞赛活动中取得国家级名次的。

(五)获得国家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

(六)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名次的;

(七)非艺术类专业学生中,在省级以上(包括省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文艺比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名次的。

(八)积极参与创业实战,对接市场,创新创业成果孵化成功的。

(九)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的。

第三章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条件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经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表现良好。

(六)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度学业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在班级前20%内。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破格条件:

符合第八条前5款,学业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有一项没有进入前20%,但达到前40%的学生,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具体要求如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要求。


第四章 评定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分配名额: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各系(部)学生总数,将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到各教学系,系(部)学生工作领导组依据本系实际情况再次将名额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班级民主评议小组递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学生工作部(处)网站下载,以下简称《审批表》)与获奖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第十二条 班级民主评议: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按照申请条件逐项审查。审查合格后,将初审名单报系(部)学生工作领导组。

第十三条 系(部)学生工作领导组审核、系内公示与报送:系(部)学生工作领导组对各班级初审名单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本系(部)审核结果在全系(部)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立拟获奖名单,提交系(部)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各系(部)统一将通过后的拟获奖名单、《审批表》、获奖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与《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排名表》按照要求的格式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校内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部)报送的评定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后提出本校当年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与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将复审、公示无异议后的建议名单提交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六条 在系、校公示期间,师生如有异议,可书面向系(部)学生工作领导组、学生工作部(处)举报或反映存在的问题,系(部)学生工作领导组、学生工作部(处)对举报或反映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确有问题立即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评定学年度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二)评定学年度内为留降级的。

(三)评定学年度内《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未达合格的(残疾学生及其他特殊体质学生除外)。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期间,对不符合条件的学生直接取消获奖资格,缺额不递补。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厅评审结果的批复,资金到账后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批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部)要切实加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管理,建立专门档案,将审批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杜绝虚报、漏报。

第二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审计、纪检对一切违规违纪行为监察。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91日起开始施行,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资源 114


附件【附件1:填写模版:2022—2023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高校_学校_姓名(1).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2:国家奖学金审批表填写注意事项.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3:《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表说明.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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