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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20-09-04 09:11 作者: 编辑:张宇光    (点击: )

第一章

第一条 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增强大学生劳动观念,提高劳动技能,培养自立精神,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良好形式,也是大学生通过诚实劳动获取报酬,解决经济困难的重要渠道。为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使勤工助学活动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吕梁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活动。学校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申请并参加勤工助学。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体现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照顾,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在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处)统筹协调和组织管理。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管理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纪检、团委、财务、审计、人事、教务、后勤等部门来配合学生工作部(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的工作职责是:宏观指导、组织、协调全校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工作部(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组织工作,其工作职责为:开发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制订和完善学校勤工助学的各项管理制度;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和监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对全校勤工助学团队进行管理和考核;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并纳入学校管理;负责指导用工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管理、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工作;统计、整理、上报全校勤工助学的数据和资料等。

第七条 各系(部)学生工作领导组领导本系(部)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工作职责是: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和服务;审核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推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上岗;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安全教育,并与用工单位配合,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勤工助学档案;协助有关部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各系(部)要安排专人负责本系(部)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 用工部门的工作职责是: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用工的岗位申报、面试录用工作;负责制订本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的考核办法;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工作纪律教育,并进行工作指导和思想教育;做好上岗学生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建立日常管理档案。对学生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学生的勤工助学工资挂钩。

第三章 勤工助学经费的管理、使用与酬金发放

第九条 为确保勤工助学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使其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学校从教育事业费、学杂费收入和预算外收入中,提取一定的专项经费支持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用于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发放、勤工助学工作管理费用(包括技能培训、宣传组织、奖励及其他办公费用等)。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校内非营利性部门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学生参加校内营利性部门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部门支付或在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程序是:用工单位报送《勤工助学酬金发放申报表》、《勤工助学岗位日常考勤考核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公示→无误后学校领导审核签字,报送财务处→财务处转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勤工助学酬金不直接支付现金。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及酬金标准

第十三条 学校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原则

(一)组织学生勤工助学要与培养学生相结合,坚持“扶贫扶志”的原则,重在引导学生通过参与学校工作和社会实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劳动观,培养吃苦耐劳、自强自立精神。

(二)组织学生勤工助学要与贫困生资助工作相结合,坚持“资助育人”的原则,通过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和支付劳动报酬,支持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三)组织学生勤工助学要与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相结合,坚持“实践创新”的原则,通过开辟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的发展岗位,支持大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提升实践创新能力。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包括长期固定岗位和短期临时岗位两种,固定岗位于上学期结束前1个月申报,临时岗一般应提前1周申报。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校内设立若干个校内勤工助学团队,勤工助学岗位以团队岗位为主。校内拟设岗位:

(一)教学系(部)、党政机关办公室的助理工作;

(二)实验室教学器具的维护保养、校园网络管理与维护及部门网页制作与维护等以技能为主的工作;

(三)校内有关科技、文化、宣传、招生、生活服务工作;

(四)校内面向全体学生提供劳动、管理服务的学生组织;

(五)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公寓楼的兼职管理、清洁卫生工作;

(六)校园公共环境卫生区的清洁工作;

(七)校园绿化地带的清洁和养护工作;

(八)学校部分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九)办公场所搬迁劳动;

(十)校内家政服务包括离退休老教师的临时性重体力劳动;

(十一)寒、暑假护校值班和劳动;

(十二)有关校园建设劳动项目;

(十三)与学校签订社会化服务且在校内经营的单位所需要的学生勤工助学项目;

(十四)其它临时项目。

第十六条 校内外用工单位需设立勤工助学岗位,须由用工单位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用工单位用表)并获批准。未经审批的岗位和违规用工,原则上不允许开展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部门岗位申请后,学生工作部(处)每学期根据校内用工需求和学校勤工助学经费情况,核定校内全年勤工助学岗位数量,提交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通过。

第十八条 学生非假期时间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月不低于20小时,不超过40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可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工作部(处)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岗位劳动报酬。校内酬金标准根据岗位性质和劳动强度分为400/月、300/月、200/月三个等级,部分特殊岗位可以按照工作量调整。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活动,学生工作部(处)协调各用工单位为学生参加公益劳动、志愿服务创造条件。对于生活困难但又无特殊原因,个人主观上不愿意参加勤工助学以及勤工助学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将取消享受其它资助的资格。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确定的勤工助学岗位数发布招聘信息,用工单位根据学生个人申请组织面试,面试、考察合格后录用。用工单位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岗位工作任务和有关协议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部)学生工作领导组备案。如在岗学生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部)学生工作领导组。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的日常管理,包括向学生明确岗位职责,进行包括安全教育、岗位技能培训和日常考勤考核、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考核等。考勤考核、酬金发放考核须使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制定的《勤工助学岗位日常考勤考核表》、《勤工助学酬金发放申报表》。

第二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吕梁学院勤工助学团队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对各全校勤工助学团队进行管理和考核,考核优秀的个人和团队根据《吕梁学院学生表彰奖励办法(试行)》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与程序、原则

第二十四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

(一)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学习努力,生活俭朴;

(二)家庭经济状况较差;

(三)学有余力;

(四)肯吃苦,有较强责任心;

(五)身体健康,符合用工部门所要求的技能条件;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原则

(一)课余时间工作原则:学生应在完成教学要求,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参加勤工助学。

(二)家庭经济困难和志愿服务学生优先原则: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公益劳动的学生重点关注,优先录用上岗。

(三)安全原则:学生有权拒绝用工部门安排的高空作业、严重污染和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四)守信原则:学生在上岗前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协议,对因学生个人原因违约,学校将取消其相应的权利,一年内不再安排其勤工助学,不再给予资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上岗程序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开发布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信息→学生个人申请→用工单位面试→用工单位考察录用→录用名单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部)学生工作领导组备案→签订协议、培训、上岗。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一)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二)学习困难或学业成绩较上一学年度明显下滑的;

(三)勤工助学考核不合格的;

(四)弄虚作假的;

(五)不遵守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的。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用工单位须与学生签订《吕梁学院勤工助学协议书》。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吕梁学院勤工助学协议书》。各类勤工助学活动须在签订协议书后,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履行协议,服从用工部门的安排,遵守用工部门的工作制度,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履行工作职责的,用工部门可提出口头警告,进行批评,如工作仍无改进,不能达到要求者,用工部门可予以辞退。被用工部门辞退两次及以上或擅自撕毁协议的,学校不支付酬金并不再安排该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一条 凡擅自外出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在其活动过程中出现问题由其本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不得以勤工助学为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自身学习任务的完成;禁止学生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传销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禁止学生个人或团体以勤工助学为名擅自冒用学校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

第三十四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违规行为,根据《吕梁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九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9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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