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更好地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4号)、《山西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续贷受理和相关基础工作的通知管理办法》(晋教助学〔2020〕7号)及《山西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首贷工作的通知》(晋教助学〔2020〕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不需要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我校学生生源地贷款工作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学生工作部(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一)按照要求如期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我校学生(“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我校学生”以下简称“借款人”)相关信息、报表、报告,及时统计并向省、各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就业、升学、转学、退学等)情况。
(二)根据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协助提供和维护“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和学校账户信息等资料。
(三)组织“借款人”办理毕业确认手续,和续贷学生填写续贷声明,审核续贷声明,完成贷款回执单的相关信息录入,负责录入并维护学费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等工作。
(四)负责国家资助政策宣传,组织各系(部)对“借款人”进行诚信教育,培养诚信意识,教育“借款人”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五)与财务处配合,审核、统计到款信息。
(六)配合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合同变更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 系(部)学生工作领导组要安排专人负责本系(部)学生的生源地贷款工作。
第六条 系(部)学生工作领导组职责:
(一)负责宣传国家资助政策,建立学生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档案。
(二)负责申请续贷学生的资格认定。
(三)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借款人”的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就业、升学及义务服兵役、转专业、转校、退学、休学等学籍异动)。
(四)负责贷款回执单的收回及协助录入工作。
(五)组织“借款人”做好毕业确认工作,协助催收贷款。在办理毕业确认手续时,要将还款方式和违约后果告知学生,提醒学生牢记学生在线系统(http://www.csls.cdb.com.cn)的用户名和密码,养成定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的习惯,特别是在变换工作、联系方式、联系人后要及时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修改有关信息。告知“借款人”在每年11月1日后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察看本年应还本息数额。
(六)广泛宣传个人征信系统在支持个人贷款申请和防范个人信贷风险中的作用,对“借款人”加强诚信教育,提高“借款人”的诚信意识,让“借款人”充分认识违约后果的严重性,“借款人”不良记录将进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其就业、出国、办理银行信用卡和申请车贷、房贷造成负面影响。
(七)协助助学贷款经办机构做好贷款本息的收回工作。通过电话、电子邮件、QQ、微信等多种方式通知“借款人”还款,并做好催收痕迹留存工作。
(八)系(部)管理责任人和具体经办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做好内部交接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七条 贷款对象为已被我校正式录取或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学生。
第八条 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有资格申请生源地贷款。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四)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四章 贷款申请、审批
第九条 需要贷款的在校生和新生首次贷款时,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
第十条 财务处在货款到账后向“借款人”开具收费证明。
第十一条 需要贷款的学生只可以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即将结束到暑假期间或新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提出贷款申请,不可以在学年中途申请。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新学年需续贷且符合申贷条件,严格按如下程序要求办理续贷手续。
(一)每年6月初,需在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中填写续贷申请(要详细说明情况,字数在100-200之间)。贷款金额:本专科生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贷款额度可按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二)8月初到县(市、区)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续贷。
第五章 贷款使用范围、金额、利率、期限
第十三条 生源地贷款用途为学生在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四条 “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按实际应交学费和住宿费总和,申请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贷款额度应等于学费和住宿的总和。
第十五条 生源地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
第十六条 生源地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已按照原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签订生源地贷款借款合同的“借款人”,需要到贷款所在地县(市、区)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变更借款合同。
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校期间及毕业后5年期间为宽限期。“借款人”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贴息支付。 “借款人”毕业后三年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人”毕业后第 60 个月底。还本宽限期内,“借款人”只需偿还贷款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宽限期后,“借款人”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因休学、义务服兵役等原因延期毕业超过宽限期的,“借款人”应向贷款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变更还款计划申请,办理变更还款手续,以保证5年宽限期。
第十九条 一学年内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贷款不得同时获得。
第六章 贷后管理、偿还与违约后果
第二十条 “借款人”毕业时,须进行毕业确认。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信息、发起“贷款确认”申请,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系统上复核学生发起的“贷款确认”申请,完成毕业确认。“借款人”在系统中导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毕业确认表》一份自行留存。中途办理休学、义务服兵役等不能如期毕业的“借款人”,按照实际毕业时间进行毕业确认。原则上,没有进行毕业确认的“借款人”待履行完毕业确认手续后方可领取毕业证。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毕业或终止学业时,要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开始偿还贷款。如需提前还款,“借款人”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出申请,经国家开发银行允许,“借款人”可以一次性提前偿还其借款合同项下尚未清偿的所有债务。国家开发银行对于生源地贷款的提前还款,不收取除应收利息之外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二条 当“借款人”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迫取消学籍、失踪或者死亡时,省开行有权决定终止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的违约后果
(一)失约惩戒: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金的,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
(二)失信惩戒: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发银行将对逾期、恶意拖欠贷款的“借款人”采取如下惩戒:
1、将违约“借款人”信息及共同借款人信息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2、将违约“借款人”信息载入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并向违约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况。
3、违约情节严重的“借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与国家开发银行相关要求相违背的,以国家开发银行相关要求为准。